乳源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认定和奖励办法(试行)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为了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外来资金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我县招商引资认定和奖励办法。
一、招商引资认定范围及界定
本办法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资金,范围包括:引进或接受捐赠的资金;引进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引进以购买产权等形式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引进用于地方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引进用于农业开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引进用于旅游开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引进投资者以生产经营性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形式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具体界定是:
(一)引进或接受捐赠的资金,是指从本县行政区域外引进或接受捐赠用于地方生产经营性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实物(政策扶持资金除外)。
(二)引进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注册并缴纳流转税(增值税25%部分)及所得税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为其配套的办公、生活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引进以购买产权等形式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是指外来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购买置换企业产权,增资扩股形成企业实收资本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的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用于属地方管理的水利、公路、桥梁、城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引进用于地方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用于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社会事业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六)引进用于农业开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及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项目,用于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及附属建筑物的投资。
(七)引进用于旅游开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从事旅游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八)引进投资者以生产经营性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形式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按评估或购入价确定其固定资产投资价值。
二、招商引资认定的证明材料
(一)引进无偿资金的,需提供捐资证明、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
(二)引进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性和社会公益性(包括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购买企业产权及增资扩股的投资,需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或资产评估报告、或工程决算报告、或资产价值鉴定报告等,下同)。
(三)投资者以实物形式投资的,需提交合同书、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
三、招商引资认定的组织程序
(一)认定组织。全县招商引资认定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由县招商引资考评小组负责,县委办、县政府办监督。县招商引资考评小组由县经济贸易局(组长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族经济工业园、县工商局、县地税局组成。认定工作包括认定引进项目、资金、享受优惠政策、引荐人及奖励标准等。
(二)认定程序。认定工作主要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审查档案材料和实地核对等方式进行。经县招商引资考评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并出具《招商引资确认书》。具体由引荐人向县招商引资考评小组申报所引进的项目及资金,填报《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引进投资项目证明(详见上述条款二);
2、外来投资者对引荐人的确认证明;
3、引荐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招商引资奖励规定
招商引资按照“谁引进、谁受奖”的原则进行奖励。从2006年7月1日起,新办的招商引资项目,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从县财政实际收入部分,实行税收分配向镇、村倾斜和按一定比例一次性奖励引荐人的政策。
(一)财税分成奖励
1、属各镇引进在本镇新办的企业,企业纳税额(县级收入部分,下同)由县、镇两级财政按3∶7进行分配,并从镇级部分中分配15%给企业所在地的行政村,行政村部分中按70%直接分配给企业所在地的村民小组。属村自己新引进的企业,企业纳税额从镇级部分中分配50%分配给行政村。
2、属各镇引进在县属国有土地兴办的企业,企业纳税额由县、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分配。
3、属镇引进在异镇兴办的企业,企业纳税额从县分配给镇的70%中,70%归引进镇,30%归所在镇。
4、属县直单位引进在各镇新办的企业,企业纳税额由县、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分配,并从镇级部分中分配15%给企业所在地的行政村。
(二)对引荐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1、凡县直单位引进的新办企业,自企业有实际纳税年度起,每年由县财政按该企业纳税额(属县级收入部分,下同)的15%奖励引荐单位,最高奖励限额为30万元。引进单位为多个的,由有关单位商定后报县财政局,经核实后平均分配该项目资金。奖金纳入财政管理,原则上用于弥补单位办公和业务经费不足,经县政府批准也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职工福利开支。
2、对新引进外来投资企业的有功人员,属社会人士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属在职机关工作人员(县四套班子成员不列入奖励范畴),按下列标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1)引进实际投资额30万美元(引进资金为其他货币的,按引进时的汇率折算成美元,下同)以上、50万美元以内(含5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2)引进实际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内(含1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3)引进实际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不足1000万美元的,每增加200万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
(4)引进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奖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个人所得奖励金的计算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第一次验资报告为依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在企业正式投产(或开业)后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兑现奖励。投资项目合同约定分期投资的,分别以各期投入资金的验资证明为依据。
五、引资单位和个人的确认
由引进企业出具证明、企业所在地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县经贸局、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县政府审批确定。
六、财税分配和奖励金的兑现
镇、村和县属单位享受的财税分成奖励,以税务部门的审核为准,由县财政先按有关优惠政策奖励给引进的纳税企业后,剩余部分再按本办法的奖励规定统一分配和兑现。
七、招商引资认定工作纪律
(一)对负责和参与招商引资认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要求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招商引资认定工作。对玩忽职守,把关不严,造成套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拒绝、拖延或不如实提供与认定有关的资料,影响招商引资认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在办理外来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帮助或参与编造、伪造虚假招商材料或隐瞒事实真相、知情不报,造成引荐人套取招商引资奖励,企业套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造成损失的,追回对引荐人的奖励,收回已兑现的优惠政策,并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八、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