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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置业,加快我县经济建设发展步伐,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外向带动战略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来投资者,是指港、澳、台同胞及境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我县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1、除享受国家、省所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的政策优惠,即获利的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原油、糖、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的货物外)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4、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免、减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在以后的3年中减按15%或者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扩建或者新建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短于5年的,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5、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之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了70%以上的,可以减按15%或者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7、华侨、港澳同胞投资的企业,其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后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5年。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屋建筑,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

份起,免征房产税3年。

8、从事农、林、牧业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①在享受免、减企业所得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并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在以后10年内可按应税额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②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③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荒滩及水面上生产应税农特产品,1-2年内予以免税。

第四条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出口的货物及其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生产环节中已征收增值税的,报关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税。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工业企业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征地管理费中县收取的70%部分,只按成本价收回土地地价,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外来投资者资本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者可实行用地最高限价,具体标准为:已"三通一平"的土地,每平方米80元以下;未"三通一平"的土地可控制在每平方米60元以下。对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和纳税大户,可实行特殊优惠地价。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兴办企业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原则上不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规费,有偿及技术服务费按现行核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厂房、宿舍等基建工程的规划、质检、环保、房产证件等手续优先办理,并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规费(收取上交省市的除外);建筑图纸、设计费优惠50%。

免收费的项目:(1)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2)劳动合同鉴证费;(3)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4)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费;(5)市政建设配套费;(6)水资源费;(7)堤围防护费;(8)散装水泥基金;(9)防雷设施费;(10)再就业基金;(11)劳动年审培训费;(12)建设工程招标费;(13)教育发展基金;(14)残疾人就业费;(15)建筑工程白蚁防治费;(16)工程预算费。

在符合供水、供电、消防规范并经验证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自行安装厂内的水、电、消防设施,有关部门不再收取管理费。外地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认可后,可以为企业设计图纸。

凡外来投资者办理土地、房产、设备等资金评估和验资,会计、审计、公证、鉴证等中介服务收费,经物价、"三资办"会审,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七条外来投资者新办的企业水费按现行水价优惠30%。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新办的从事生产性企业,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丰水期(4-9月)电价与县内同用电类相比优惠20%。315KVA以上大工业用电,实行现行成本电价,基价费优惠20%。

原确定对特殊企业优惠电价政策不变。

第九条外来投资者参与"三高"农业土地开发:

(一)凡因规模经营发展"三高"农业所需要的土地(包括水田、

山地、荒地、滩涂等),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协助,实行土地调整,或采取连片承包经营的办法,解决所需土地。各类土地使用年限可在10至30年之间,山地实行有偿使用,每亩每年租金1至15元。

(二)在农村发展种养业需建房,其耕地占用税按50%比例收取,即每平方米:收取耕地占用税1.75元。

(三)凡利用荒山、荒坡为发展养殖业修建禽畜栏舍的,一律免收征地管理费。

(四)凡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坡、滩涂、水面发展"三高"农业,生产农业特色产品的,经财政部门核实,自有收入起1-2年内给予免征农业特产税。

(五)新开办的种植、养殖企业3年内免征工商管理费,第4、第5年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工商管理费。

第十条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招工,凡具备下列条件人员,经县"三资"企业管理委员会核实,可申请免费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我县城镇入户手续。其子女需转入我县幼儿园、中、小学读书的,由县教育部门给予优先办理手续,并免收其转园、转学所需要的其他费用,享受我县公民子女同等待遇。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方面有突出成绩,并被我县外资企业连续聘用3年以上的人员。

(二)被我县外资企业连续聘用5年以上的人员。

第十一条外来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在外汇自求平衡的前提下,可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和调整产品内外销比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实行"一个窗口办事、一个口子收费、一条龙服务"制度,县经济贸易局可协助办理报批、报建、企业登记、注册、备案等各项手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经县"三资"企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县物价局核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参观和

收费。

第十三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凡属本县权限范围内审批的投资项目,主审机关在收到报批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批复;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项目,必须以最快速度上送办理。

第十四条鼓励外来投资者收购、租赁、承包、参股、参与县内国有、集体企业改造、扩建的视同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参照有关政策给予优惠。免收土地变更管理费、房地产交易费。其承包、租赁投入的固定资产和改造的资金,应达到所承包、租赁资产的30%以上,并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享受以上优惠。

第十五条享受上述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外商实际投资应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并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方可享受上述优惠。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我县过去颁布的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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