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关于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奖励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5-03-26
为推进企业上市,提升企业商品品牌战略和发展总部经济,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第一类:本办法适用于在南雄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拟改制上市的企业,其基本条件为: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2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相关证券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①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
②企业所有者权益在1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好,具有高成长性;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年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
③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及地方产业主导方向、发展规划;
④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经中介机构确认符合上市条件,并签订上市工作协议。
2、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南雄市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扶持优惠和奖励政策。
3、若上市企业已享受企业上市融资的奖励政策,则不再重复享受本市相关扶持优惠奖励政策。
4、拟上市企业在办理企业上市备案享受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前,出具了限售股(包括法人和个人)属地托管减持承诺书,保证所限售股(除部分异地股权基金或个人)全部在相关证券公司南雄市营业部托管和减持。
第二类:境外上市企业享受相同的政策扶持。
1、拟在境外上市企业补办有关手续,在企业补全有关资料时相关部门应予支持。
2、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后,比照企业先前补缴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由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3、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优先核准或备案,所需建设用地、环境容量、能源供应等要素优先解决。
4、按募集资金在南雄市投资的比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奖励细则
第一类:扶持部份
1、对拟上市企业,由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审计局会审确认后,国土、住建等部门要减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资产置换、剥离、收购,产权登记过户的交易费和其它规费。
2、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办理资产过户、更名时须缴纳的税费;拟上市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所得税;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当年,为进一步规范而进行资产并购、收购、转让或进行土地并购、收购、转让而需补交的税费,以上税费企业先行缴交,市财政等部门在审核确认后,比照所缴交税费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内另行补贴企业。
3、为加速企业上市的步伐,政府对拟上市企业给予必要的土地指标优惠及其它资源上扶持。
4、企业上市成功,政府将按规定认定其为总部经济企业的,可享受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优惠政策。
5、鼓励本市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对成功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且资金用于本地项目建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市财政在计划可控范围内,按每期减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数额给予每年3%的贴息补助。
第二类:奖励部份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凡企业注册地点在南雄市,并成功实现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主体(或母公司),市政府将根据上市公司首发募集金额按照以下四个档次进行一次性奖励:
1、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上(境外上市以首发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10亿以下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2、首发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100万元;
3、首发募集金额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300万元;
4、鼓励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积极支持中小科技型企业创造条件在新三板挂牌交易,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100万元,或比照企业先前补缴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给予奖励。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具体的办事程序和实施细则,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措施
(一)奖励对象: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的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且该企业管理或服务的企业的不少于2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