浈江区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1
为进一步拓宽浈江区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利用外来资金,促进浈江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浈江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除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外的社会各界人士(以下简称引进人)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二、受奖条件
引进人在引进项目前应与浈江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法人单位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引进的项目必须是韶关市浈江区以外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并要在浈江区辖区内依法批准设立、注册登记。
三、奖励标准
招商项目成功引进后,引进人按以下标准受奖:
(一)引进人引进的新企业(含新项目),以企业纳税之日起纳税一年的纳税额为基数,由区财政按企业年缴税额的区财政净得部分,以下列标准奖励给引进人。
1、属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不含建筑业),区财政净得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
2、属于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区财政净得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
3、属于建筑、房地产业,区财政净得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
以上每一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在浈江区直接投资,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引进总部企业的按区政府《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进行奖励。
四、奖励程序
(一)申请。引进人在引进项目纳税之日起一年后以书面形式向浈江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申请应注明:引进项目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纳税开始日期、年纳税金额、应获奖金数额、申请人姓名及申请时间,同时提交引进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以及委托招商合同的复印件。
(二)审核。由浈江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对引进人的申请内容进行逐项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
(三)批准。浈江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确认的获奖人名单及奖励金额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四)兑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得奖的引进人,由浈江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金。
五、其它事项
(一)奖励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一个企业(项目)的年度所缴税款仅与一个引进人的奖金挂钩。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至2011年底。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